志鉴之窗
关于地方志书编纂的一些基本知识
时间:2019-08-01  来源:

什么是地方志

根据国务院颁布《地方志工作条例》,地方志书“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、政治、经济、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。”根据国务院《地方志工作条例》、江苏省《地方志工作条例》规定,省、市、县(区)三级涵盖整个行政区域的地方志书必须20年左右编纂一次。县(区)以下乡镇(街道)、村(社区)鼓励自行编纂乡镇(街道)志、村(社区)志,市、县(区)地方志办公室提供业务指导。

地方志的体例

地方志一般采用述、记、志、传、图、照、表、录等体裁,志首设史略、综述、大事记,展示概貌;志为主体,下设卷或篇,卷(篇)首一般设概述或无题序,下设章、节、目三个层次,少数至子目;照片部分集中于志首,部分与图、表随文设置;志末设专记,记述正文难以完整记载的重大的、具有地方特色的历史事件。附录辑存重要文献,在卷章中也可视情设附载,以增强资料性。

地方志修纂的指导思想

地方志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编纂过程中贯彻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,要遵循国务院《地方志工作条例》、《江苏省地方志工作条例》等国家法律法规,坚持存真求实、秉笔直书的方针,力求思想性、科学性、资料性的统一,为存史、资政、育人服务。

地方志编纂的时限、地限

地方志记述的内容和资料有时限要求,例如《淮安市志(1978~2008)》,上限定为1978年,下限为2008年,大事记、史略、总述、人物、图照也大体要求在1978到2008年范围内。为保证完整性,时限内对前志有部分复载,断限内起步、断限外完成的大事,只在《大事记》中记述。另外,地方志内容要越境不书,记述范围以志书下限的本行政区域为准,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的历史事件一般不做记录。

地方志编纂几个原则

一要充分反映时代特点与地方特色。例如《淮安市志》中,设立国土资源、信息化建设、对外开放、开发区建设、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、精神文明建设等卷,对经济体制、政治体制和社会事业改革,在中国共产党、政府、宏观经济等卷中,从不同层面有相对集中的记述,而重点在各相关卷中详述。为反映淮安地方特色,设立大运河遗产、淮扬菜之乡2卷,体现淮安“运河之都”和“中国淮扬菜之乡”的城市文化品牌。

二是记述人物“生不立传”的原则。立传者以断限内的为主,前志未收录或记述太简者适当补收或升格,排列以卒年为序,“人物简介”、“人物名录”一般为革命烈士、省委省政府及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、先进工作者、在外乡贤(省军级)、港澳台和海外名人、荣誉市民、市委市政府顾问。

三是要数据说话,真实可靠。地方志内容要以官方数据为准,真实性本志所用数据,以统计部门为准;如统计部门缺,则使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字。记述内容真实可靠,重要事件记述充分利用相关档案文献。

地方志编纂的一些行文规范

地方志书中行政区划、机构、职官、地名等,均用历史正称,须用简称者,在首次出现时注明。

地方志记述采用规范的语体文,一般不出现文言文,也不能口语化。

地方志文字采用简化字;标点符号要按照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《标点符号用法》规范使用;各种数字书写规范,以2011年发布的《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》为准;计量单位使用法定计量单位,但在农业生产内容记述中可使用“亩”,不一味强求用“公顷”。

地方志引用的重要资料、文献等,须注明出处;采用的图片,要注明拍摄者、拍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信息。